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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主管部门回应摩天轮票务“高价售票”:涉嫌触法,线索移交市公安局

来源:网络   发布时间:2024-05-09   浏览次数:908    评论

据人民网“领导留言板”7月24日消息,针对深圳网民关于“演唱会门票开售即‘秒空’,‘黄牛’却在社交网络上加价销售门票”的投诉,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回复称,已将有关摩天轮高价售票的线索移交至市公安局,请公安部门依法处置。

这位网民5月27日在人民网“领导留言板”留言称,演出市场强劲复苏,久未露面的“黄牛”倾巢而出。有的演唱会门票开售即“秒空”,“黄牛”却在社交网络上加价销售门票。从法律角度看,倒卖演出票已经踩到法律红线,按照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可处罚款或拘留。从市场角度看,“黄牛”囤积居奇、肆意加价,侵害消费者知情权,增加消费者经济负担,扰乱市场秩序。一旦售价过高,或售卖的是假票,伤害了观众感情,将会直接影响演艺行业的可持续发展。建议参照北京、上海、杭州等地的做法,实行演唱会实名制购票,类似于高铁售票,这样能够有效打击、遏制“黄牛”的气焰,规范演出行业的秩序,保障人民权益不受侵犯。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,更应该给全国树立旗帜,引领全国演出行业票务市场良性发展。

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7月24日回复称,网民留言中所反映的问题,龙岗区政府有关部门已依法核查和处理。6月16日,龙岗区局约谈了演出举办单位和大麦票务,核查了大麦网后台数据,未发现违规售票情形。6月14日,我局将有关摩天轮高价售票的线索移交至市公安局,请公安部门根据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五十二条第三款依法处置

澎湃新闻注意到,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: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公安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法定职权依法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 (二)伪造、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、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。演出举办单位印制、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,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;造成严重后果的,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: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:(三)伪造、变造、倒卖车票、船票、航空客票、文艺演出票、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、凭证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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